筆 錄
使用情形
本院114年6月1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大門深鎖,房屋未完工,房屋為未裝設窗戶之毛胚屋,鋼筋有外露,一至四樓皆有增建,經測量暫編為4969建號,拍定後建物點交,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拍定後依法有不得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88,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院已就已知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未特別載明,僅表示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然此部分請投標人仍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或相關機關查訪探詢併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或投標。本件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投標人應注意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
六、本件暫編建號建物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後就該部份,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惟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另本件增建物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坐落位置等相關事項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次拍賣按標別數字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