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現場大門深鎖,建物居住使用狀況不明,管理員表示社區設有停車場,惟債務人未配置停車位。復經本院定期履勘結果:債務人劉安羢於現場持掃把作勢攻擊執行人員,不願配合。另債務人張宇富稱建物由其與母親劉安羢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建物無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亦無增建,無停車位。本件拍定後點交。債務人張宇富於114年8月14日具狀向本院陳報債務人劉安羢罹患妄想症,並提出監護宣告裁定為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9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90,000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