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12月16日查封筆錄,本件拍賣標的房屋客廳有供奉神明廳牌位,依現場觀察房屋無特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於查封時於該社區公告欄雖載有本件拍賣標的住址有汽車車位,惟本件不動產登記謄本未有車位之記載,係向社區管委會租用或自有車位不明,實際情形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明,停車位不在點交之列,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其拍定,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房屋部分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15桃市都開字第712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係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26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