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825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1825建號建物現為其及家屬自住使用,有一個位於B3編號12號之停車位;債務人115年7月30日具狀陳報,上開停車位亦為其及家屬自行使用。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63,57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12,72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9月2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