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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0 元。
四、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五、本件建物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占有使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六、依社區管理員、債務人稱拍賣建物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 69 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七、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