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00元。
四、他項權利: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五、依假扣押查封筆錄、本案執行勘測筆錄及估價報告書記載,拍賣標的位於我家樂業社區內,社區有門禁管制出入,107-12地號土地現況為社區地下室車道、管理室及社區進出大門;107-246地號土地現況為社區房屋前方之社區公設空地,部分有花圃樹木坐落;107-230地號土地現況坐落拍賣建物,部分屋前空地;6876建號建物屋齡約30年,11329建號建物為6876建號建物1樓後方增建及4、5樓增建,據債務人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具狀陳報拍賣建物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即為第三人葉政智租用中,每月租金新臺幣25,000元,惟其租賃關係成立在本院假扣押查封(假扣押查封日期:114年8月6日)之後,因該租約違反查封效力,不得對抗債權人,故拍定後建物得點交。又據債務人具狀稱建物2、3樓後側房間牆壁下雨有滲水情況;承租人葉政智則稱下雨時4樓及1樓窗台會漏水。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亦無地震受損、火災,亦非海砂屋、輻射屋,惟實際上是否有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水災、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查明,審慎投標,以免受損,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六、集(居)合式住宅:基地、公共設施(含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區分所有權人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35條所定文件,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請應買人注意。
八、未保存登記建物或增建部分,得標人應自行負擔不能為所有權移轉登記及被拆除之危險。增建或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且債權人、債務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九、債務人有、無積欠社區管理費用及其數額暨拍賣不動產是否確實附有停車位及其實際位置與債務人使用權之有無,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應買人、債權人、債務人等均不能執該事由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