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10日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本件拍賣之房屋為自住使用,有增建,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又本院於115年1月16日會測時,據地政人員指稱本件拍賣之房屋的廚房非外推,所以廚房的部分非增建,該房屋前方有雨遮、鐵捲門圍起為增建,該房屋內設有神明廳桌。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投標人自行確定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本件房屋有無欠繳或應補納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三、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優先承買權:
(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本件不動產係合併拍賣,又為使共有物使用關係簡化,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標其餘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二)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買者,須土地及建物一併承買。
六、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七、增建部分即暫編1479建號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面積以實測為準,拍定後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亦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請求辦理保存登記,並應自行負擔依法拆除之風險。
八、建物有無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情事不明(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非自然死亡情事),投標(應買、承受)前請自行查明慎重考慮投標應買,若拍賣標的有上述足以影響交易情事,請關係人儘速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陳報到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拍賣標的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據此請求撤銷拍定。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且本院係以土地及建物謄本所載面積拍賣,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實際面積不相符主張撤銷拍定。
十、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