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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建物查封時,債務人祖母在場陳稱,房子目前是伊與債務人在居住使用,並稱有漏水、天花板有壁癌,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7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
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七、本件拍賣土地之強制執行標的權利種類為地上權,非所有權,請應買人於投標前自行注意查明,評估是否投標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由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與投標應買。
九、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另據債務人所陳報之108年12月24日新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所稱,本案以鋼筋混擬土殘餘壽命預測法及層級分析法分析得本鑑定標的建築物耐用年數評估尚有11.09年云云。上開鑑定報告書為債務人自行陳報,其鑑定結果非本院所肯認,請投標人注意。
十一、如有不點交之事由,請利害關係人於第一次拍賣期日前檢具相關資料具狀陳報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