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 115 年 2 月 4 日現場勘測時,債務人配偶之兄長王智立在場,稱該屋係自住(含其與配偶、債務人與其配偶等 4 人共同居住),無租賃關係,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地政人員稱本件無增建。
二、本件不動產現由債務人與其家屬占用,故拍定後點交。
三、嗣囑託估價師事務所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函復稱: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勘估時屋齡約 28.2 年,停車位呈現供不應求情形。經查詢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新北市高氯離子鋼筋混凝土建築物、臺灣凶宅網等網站,本件非屬列管輻射屋、海砂屋,亦無凶宅紀錄;新北市僅屋主可查詢,故無法判定是否為地震受創建築;無法入內勘查,以外觀觀察應無嚴重漏水、火災受損等跡象。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 2 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500,000 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900,000 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設定之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費、瓦斯費、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六、另債務人遺留於本件拍賣標的內之動產,因屋內動產並不在拍賣範圍內,如拍定後仍遺留有價值之遺留物在現場,法院尚須依強制執行法第 100 條之規定命拍定人保管遺留物、拍照、造具遺留物清冊陳報法院、限期債務人領回、鑑價、詢價、拍賣等,需耗費相當時日,亦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拍賣公告所載不動產面積,係以查封時之謄本為依據,如地政機關於查封後實施重測,則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經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重測後面積與公告不符,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八、法院於實施不動產勘測時,業已就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例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囑請相關人員至現場查看,並且將調查結果載明於上揭使用情形欄,惟應買人於投標前仍應自行注意查明之。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法院就上開事由所載使用情形不明或未盡調查能事等理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刊登於網站或其他處所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若於本件標的拍定日(含)以前,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等情形者,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並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拍定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