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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739、8204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3月17日及同年5月15日現場查封、執行時,債務人兒子林○平在場稱,739建號建物現由債務人自行居住使用,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據地政人員表示,前、後陽台均有增建(即8204建號建物),與739建號建物內部相通,無獨立出入口。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於115年6月5日函覆: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又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8,81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1,770,000元。
四、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