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民國115年4月1日現場查封時,無人應門,經會同員警及鎖匠入內履勘,屋內已無人居住之空屋,無水電,陽台留有洗衣機、冰箱各一台,代理人稱本件分管停車位編號B2-015號,無增改建;另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中正區長潭段(下同)845地號土地位於觀海街25號房屋前方道路旁,現況為雜木林。」等語。
二、115年4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稱:「勘估之標的土地屬住宅區(住二);勘估標的之使用現況:本案位於山海觀社區,室內現況正常良好,住家使用;;市場及學校之接近性:鄰近市場、八斗國小、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銀行、鄰局、鄰里公園等,生活機會及居住品質良好;大眾運輸條件:主要公車站牌位於觀海街與調和街上有多條線路行經於此,可通往市區各地,交通便利性佳。另845地號土地位於觀海街25號對面之土地。」等語
三、本院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回覆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及報案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及地震受損之建築物等相關資料供參。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四、本件建物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1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33,000元。
四、本件抵押權設定登記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拍賣不動產有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適用。惟債務人是否積欠所屬公寓大廈之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又倘債務人確有積欠,則積欠之該等公寓大廈公共基金(含管理費、清潔費)有無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均應自行查明。
六、 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無須與本件拍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並應於拍定、承受或應買後,提出同意負擔上開稅捐之切結書,如未提出,本院得撤銷拍定、承受或應買;另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