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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查封時會同地政人員至現場指界稱,第992之2地號及第992之3地號土地為社區道路;第1356號建物查封時債務人稱現與其家屬共同居住使用,屋內有家電及生活用品,供應買人參考。本件拍賣建物拍定後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2,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之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係變賣共有物執行,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若共有人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如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並繳足價金後,原應買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無息退還。
六、拍賣土地是否業經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法令之使用上限制或行政管制規定限制開發(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七、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