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07年5月18日現場查封時,第三人盈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麗美在場稱 該屋為公司承租作辦公室使用,係向第三人陳閔華承租,租期從106年7月1日起至107年6月30日 止等語,並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一紙為據;另陳麗美於本院再次履勘時陳稱房屋租約包括B2第49 號車位,亦為公司使用等語;債務人李虹明亦到場稱該屋出租予第三人陳閔華,租期自106年6月 25日起至116年6月24日止,後來陳閔華將該屋轉租予盈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語,並提出房屋租 賃契約及公證書為證。本院另於108年5月6日現場履勘時,第三人陳閔華又將該屋轉租予第三人 積翔科技有限公司,租期自107年11月1日起至110年10月31日止,有房屋租賃契約書一紙為據。 債務人與承租人陳閔華間租賃關係因對抵押權有影響而經本院發函除去(尚未確定),次承租人 盈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占有使用權源亦隨之喪失,本件俟除去租賃關係確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