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部分出租予第三人蘇建興,租賃期間自民國106年4月13日起至112年4月12日止,上 開第三人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執行命令除去,如無人聲明異議或聲明異議無理由經駁回確 定者則點交,否則即不點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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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大道四段173號11樓
新泰路96號12樓之2
新泰路100號4樓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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