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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標標的查封時,會同債權人代理人、信託委託人即實質債務人劉興忠到場稱鑰匙在仲介處,經聯繫仲介,先行導往B1車位66、B2車位5、6,均為平面車位,查封時未使用。系址1、2樓前半部至2號櫃台為債權人陽信商銀之產權,1、2樓3號以後產權為劉興忠之兄即第三人劉興洲所有,目前第三人劉興洲未點交及另案訴訟中。本件建物部分依現況點交。
二、本件標的另有停車位編號:66、5、6,惟上開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停車位拍定後不點交。
三、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尚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
四、本件標的共同抵押,應合併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3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