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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情形
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本件於假扣押查封程序,據債務人配偶在場稱,拍賣標的建物為債務人與家人自住,是本件拍定後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法院得不點交。另852-1、853-1地號土地上分別有圍牆占用、建物占用,其占用、使用權源不明,且均非在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此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另依債務人配偶在場自述及法院函查及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標的經初步調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法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貳佰肆拾參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貳佰肆拾玖萬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抵押權登記拍定後全部塗銷。
五、本件拍賣標的853-1、852-1地號土地依據鑑定報告所載,上開土地如經申請人於登記案件之申請書備註欄自行切結:852-1、853-1地號確實為社區聯外之私設通路者,毋庸通知他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內政部112年12月15日台內第字第1120267939號函)。惟經新北市政府新莊地政事務所函示,目前未曾有提出上開切結書之情形。且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示,上開土地係77使字第723號使用執照(76建字第692號建照執照)卷內建築線指示圖載明為計畫道路,非屬77泰使723使用執照之法定空地,無須與本案建物一併移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有無其他相關法令限制,拍定後不得以此為理由向法院聲明異議或聲請撤銷拍賣。
六、本件拍賣標的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於確定前均不退還所繳保證金及價金,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公司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後(勿先行繳納),法院始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拍賣標的物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數筆共有不動產合併拍賣時,如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為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拍定後如依法准由有優先承買權人承買時,拍定人所繳保證金無息退還。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八、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九、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20條第1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法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