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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如備註或使用情形欄所示
使用情形
(一)4357、5868建號建物拍定後點交,其餘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5年1月14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出,4357建號建物之頂層有增建(即5868建號建物),未與4357建號建物內部相通,有獨立出入口;在場人郭○鈞稱,其為債務人姪子,4357建號建物目前為債務人自國外偶爾返台時自行居住使用,5868建號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經入內檢視,4357建號建物部分油漆剝落,5868建號建物天花板輕鋼架部分掉落。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三)應買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管理費,並注意拍定後民法第826條之1第3項規定之適用問題。
(四)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不得於拍定後主張,請應買人留意。
(五)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5月21日函復:建物未登記之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等語。又本件拍賣係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
備註
一、以上不動產分別標價,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臺幣:10,650,000元。
三、保證金新臺幣:2,130,000元。
四、無抵押權登記。
五、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1月2日第1次拍賣(下午2時30分開始投標,3時開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