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拍定後點交。
使用情形
一、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二、拍賣土地使用分區為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
三、據查封筆錄及鑑價報告所載,查封時建物為債務人及其家屬居住使用,屋內各層樓均有多處壁癌,二、四樓有鋼筋外露或水泥破損等情形,拍定後點交。
四、建物2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規定,拍賣不動產之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實際前往標的物所在地察看並探訪其現況,慎重決定是否應買。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3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