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依115年7月7日查封筆錄記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警員與社區總幹事開鎖入內檢視,屋內物品陳設極簡,屋況良好,目視無漏水或壁癌情形,另有位於地下一層編號304之車位。按查封時照片所示,及依債權人陳報,經與社區總幹事查證,建物似有租客居住使用,因租客進出社區僅辦理門禁證件更換,無租客聯繫方式,無從知悉租賃契約內容。本處函請債務人陳報建物之使況狀況及占有情形,惟債務人未陳報。本件按現狀拍賣,拍定後依現狀點交,倘拍賣期間或點交時如有關係人提出租賃契約證明不符點交之規定者,本院將改為不予點交,請應買人注意。
二、標的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使用情形欄如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200,000元。
四、本件標的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標的物據社區總幹事陳稱有一車位編號為304,惟建物登記謄本中並無停車位之記載,本註記僅供參考,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又此部分拍定後不進行點交,應買人亦不得以上開車位之有無而為爭執或請求撤銷拍賣,請特別注意。
六、本件不動產未經鑑界,確切基地之位置、經界及有無其他建物占用等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且本件拍賣不動產面積、位置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應買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物業管理費、水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代為處理。
八、依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115年9月16日函復,253地號領有(93)桃縣工建使字第01472號使用執照,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仍受其套繪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