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本院114年12月4日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界情形,本標拍賣標的58地號土地係位於房屋後半段一小部份,且本件拍賣標的房屋建物有三分之一左右都是增建部分,4樓均為增建,其房屋現況二樓客廳堆置大量物品,由債務人自行使用,其一樓為店面出租予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占有使用,租期至民國121年,其租金現由本件債權人扣押收取,本件拍賣標的房屋四樓有嚴重漏水,依現場照片牆壁亦有壁癌情形,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除一樓出租予第三人之部分不點交,其餘部分點交。
二、本標拍賣標的土地依桃園市政府114桃市都開字第17464號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為中壢平鎮都市計劃(民國61年2月6日)住宅區用地,惟仍依主管機關公告發布實施之計畫為準,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有無使用分區權利之限制或使用上之限制。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900,000元。
四、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標拍賣標的3481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自負被拆除之危險,不得異議。又拍定人不得於拍定後以其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六、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本件拍賣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盡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已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本院僅能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難保證絕無上情,且法院拍賣程序與民間仲介公司於收取之費用及人力之編制上皆有巨大差距,實難期待本院提出與一般坊間仲介公司同等之凶宅或漏水等保證,此部分應請投標人斟酌並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再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八、本件不動產分標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