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80建號未登記建物據本院現場查封時債務人表示其居住於此,並表示房屋無漏水,有供奉神尊。542地號其上坐落80建號未登記建物,其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四種住宅區。本件拍賣標的80建號建物坐落541、542地號土地上,但541地號土地為債權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土地,非本件拍賣標的。目前本院114年司執更一字第4號案件債權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已提出本院110年度移調字第83號調解筆錄(下稱系爭調解筆錄)為執行名義聲請命債務人拆除坐落於541地號上面積共29.58平方公尺之部分建物,債務人於本件拍賣程序過程中可隨時自行拆除,且系爭調解筆錄之執行力,依強制執行法第4條之2規定,對於拍定後之繼受人(即買受人)亦有效力,拍定後債權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得據系爭調解筆錄命拍定人拆除坐落於541地號土地上之建物,拍定人應配合拆除,不得以建物面積減損、結構受損或其他理由向本院主張物之瑕疵擔保、聲明異議或請求撤銷拍定。
二、拍賣之80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15年2月9日新北拆認二字第1152204651號函,查地政主管機關115年2月6日新北店地登字第1156022030號函檢附案址建物測量成果圖所示之未登記部分,如其欠缺合法範疇之依據,且經核屬違章建築者,爰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及本市違章建築處理原則等建管法令予以處理,且權利人並應自行承擔相關之拆除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新北市政府消防局115年8月17日新北消指字第1151617028號函覆,於108年1月1日至115年8月13日止未曾受理該址火災案件;經核能安全委員會115年8月17日核輻字第1150012043號函覆,未包含於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115年9月16日新北警店刑字第1154045308號函覆,經多次現場查訪未遇,故無法確認是否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形;經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5年8月18日新北工建字第1151616711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
四、本件係拍賣80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542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