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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一、分別標價,合併拍賣。
⑴標別一:
土地1(151-505地號):260萬元。
土地2(151-510地號):1650萬元。
建物1(1413建號):150萬元。
建物2(9532建號):30萬元。
合計:2090萬元。 保證金:627萬元。
二、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三、本件拍賣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第二種住宅區。
四、本件拍賣建物假扣押查封時,債務人在場稱之前有漏水到地下室,經本案履勘現場,地下室並無明顯漏水、積水現象,但下地下室樓梯上方即一樓樓梯底部之油漆有明顯脫落壁癌情況,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不得據此聲請撤銷拍定。另本案調查建物1、2均為第三人租用,地下室及一樓至三樓租期自民國113年8月1日起至民國118年7月31日止,四樓租期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7年12月31日止,拍定後不點交。
五、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