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1737建號建物據法院現場查封時,在場占有人鄒OO稱其為債務人之親屬,現由其與家人居住使用,又依債務人房屋現況陳報狀及債務人戶籍謄本所載,占有人與債務人為不同戶籍且非共同生活之親屬,基於使用借貸關於查封前已占有,故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4306建號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另依據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8月21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146037145號函覆為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陽台),又因尚無法判斷其建築完成時間,暫將現況拍照存證,俟有新事證再依規定辦理,故拍定人須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14年12月26日北市消調字第1143043040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山第一分局115年1月2日北市警文一分刑字第1143032109號函覆,未建立相關資料可供查閱;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4年12月26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146055176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惟該建築物是否有海砂屋或震損等異常情形,仍應依實際鑑定結果為準。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四、本件拍賣標的86─1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文山區下崙路33巷2至10號路標後方花台,土地使用分區為道路用地(公共設施用地)。按86─1地號土地係經常性、繼續性附隨並幫助主建物之通行使用,依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916號民事裁定意旨,此類社區私設通路之持分,本質上屬區分所有建物之從物,依民法第68條第2項規定主物之處分及於從物,是以主建物(房屋)拍賣時作為從物之道路持分土地在交易上與法律上均必須一併處分,故本件按債權人之聲請一併拍賣,86─1地號土地共有人無單獨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玖萬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參佰壹拾貳萬元。
四、抵押權拍定後均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