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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107年5月31日假扣押查封時,系爭標的由第三人盧卡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承租使用中,據員工陳稱不知何時承租,該建物有2車位,編號為182、183號,無增建。嗣後提出租約,租期自107年2月8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每月租金為五萬元,係查封前承租使用;另第三人郭泰麟異義稱其係抵押權設定前,承租系爭建物其中一個房間工作儲存第三人威東數碼全球發展股份有限公司電腦器材及辦公設備物品倉庫之用,因違反債務人與債權人間設定抵押權切結書內容,違反禁反言原則,僅得視其為抵押權設定後存在之租賃、使用借貸關係,惟上開租賃權、使用借貸關係均經法院除去,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中和區公所函稱為乙種工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人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