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一、民國108年3月11日履勘時,第三人盛德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員工在場稱,查封之1、2樓建物現由其公司承租,租期自107年8月15日起至112年9月30日,1、2樓有內梯相通。據B1管理中心負責人稱債務人於B1有1071、1072、1073、1074號平面車位;B2有2335號平面車位。承租人稱租約係1073、1074車號車位租予承租人使用,惟實際上使用1019及2335號車位。復經法院於108年5月14日履勘,經地政人員測量後稱1、2樓無增建。本件656建號建物拍定後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