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2196建號建物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12日現場查封時,現占有人姜○○稱因債務人積欠其 債務,已居住半年左右,待債務人清償債務後即可搬遷,停車位編號9號位於地下1樓,亦由其使 用。因上開基於債務關係之占有使用關係係於抵押權設定後(抵押權設定日期:106年3月2日)始成 立,且經第一順位抵押權人具狀聲請除去占有使用關係。是2196建號建物(含停車位)是否點交須 視本院除去占有使用關係命令(下稱除去命令)是否確定而定,倘除去命令確定,則拍定後點交; 倘除去命令未能確定或經廢棄確定,則拍定後不點交。以上請應買人務必僅慎斟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