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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 本件拍賣標的,據管理員稱現無人居住使用,無停車位,管理費未繳納。土地使用分區為第三 種住宅區。 ㈡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 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7年11月5日北市消調字第1076050869號函 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7年11月23日會輻字第1070014235 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107年11 月13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76016170號函覆,未訪得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 程處107年11月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76046192號函覆,非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 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 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㈢本件拍賣標的2330建號建物,據地政人員指界稱範圍為盥洗室及商務辦公室信箱間,內部放置 住戶信箱及門禁系統主機。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不得與專有部分分離而為 移轉或設定負擔,應併同移轉,故該建物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 ㈣本件拍定後,除2330建號建物及共同使用部分2394、2395建號之持分部分,查無明確之分管契 約故拍定後不點交,其餘部分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