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土地)前於民國108年4月11日查封時,債務人王俊傑在場陳稱:房屋現係其與家 人自住使用、無出租、出借、亦無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語,此有執行法院查封筆錄在 卷可憑;另債權人(即抵押權人)於108年4月18日陳報拍賣標的現況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 震受創、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情,且依屋內多處均有生活用品, 尚屬整潔,另據拍賣標的申貸時估價報告節本影本所示,拍賣標的應無海砂、輻射、凶宅等 情,此有債權人陳報狀在卷可稽,拍定後點交。 二、嗣經再囑託建築師事務所再至現場履勘查明該不動產有無發生影響交易之特殊事由,經建築 師事務所於108年5月13日函覆本院稱:本件建物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 損、嚴重漏水、建物內非自然死亡等情事,詳細情形仍應以專業鑑定機構及相關公部門發佈 為主等語,此有建築師事務所覆函在卷可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