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點交
一、民國107年11月2日查封時,債務人盧馮秀鳳表示,房屋現由債務人及其家屬自住使用,無出租,房屋有頂樓增建,無火災及地震受損,有漏水,非凶宅。1至3樓僅有內梯相通。
二、120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
三、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水平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屋頂、其他(法定空地);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