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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件建物查封時,債權人導往現場並開門,債務人不在場,債權人表示目前僅有債務人杜驊 恩居住在內,該屋無發生過凶案,亦非海砂屋、輻射屋,前後陽台均有外推,屋內共三間房 間,其中一間為套房,及一共用廁所,無出租。經本院另定期測量增建,地政人員稱前陽台 已包含在原建物範圍內,故外推部份係為原前陽台打掉而裝設鋁窗非增建,後陽台經測量後 有增建。拍定後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 場自行查明注意。又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函稱為商業區,使用移轉有無限制, 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 二、另鑑價報告函稱本件建物非輻射屋,從外觀研判應無海砂屋、地震受損、火災受損情形,為 仍須由專業技師檢測始能得知,至於是否有非自然死亡情事,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 函稱查無該事件之登載資料。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 三、本件係變賣共有物,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 願意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四、本件6105建號增建部分係未辦保存登記之違章建築,得標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 辦理所有權登記。又上開未登記建物涉及違章建築部分,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 以新北拆認一字第1083189494號違章建築認定通知書認定為「既存違章建築」,並拍照建檔 列管在案,投標人應自行至拍賣標的現場查勘並評估風險後始為投標,若於拍定前已經拆除 大隊拆除,或拍定後尚未拆除仍應負擔被拆除之危險,本院依法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 定人不得以此事由主張異議或撤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