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本件2545建號建物查封時據警察局函查由債務人自住,嗣於108年2月25日本院執行人員現場履 勘時,債務人女兒林0玲到場陳稱係連同未辦保存登記之暫編7964建號建物均自住使用,拍定 後點交。 2.上開建物配賦有地下室平面停車位2個,編號為55號及56號,由債務人自用,現未停放車輛, 一併按現況點交。 3.本件暫編7964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此部分於拍定後,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 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本件2545建號建物謄本之其他登記事項欄載有「本建物 不得加設夾層,違者無條件拆除,並負擔拆除費用」字樣,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