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土地為區分所有建物之共同基地,且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本院至現場履勘時,據債務人配偶在場稱780建號建物出租予台灣貝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租期自106年12月11日起至112年1月26日止,另1047建號建物出租予陳O杰,租期自107年10月1日起至112年9月30日止,因均係於本件標的查封後始出租,上開租賃契約乃違反查封而不生效力,又1062建號建物經本院囑請員警查明使用現況,據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函覆調查結果為債務人及其家屬自用,則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但如有其他依法不能點交之情事,本院得不點交。
編號2、3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無法逕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業經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認定為影響公共安全之違章建築,並限期拆除,故拍定人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當事人與拍定人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