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不點交
本件建物於查封前即由第三人合法占用,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使用情形 一、依查封筆錄記載,查封時屋內有印籍移工在場表示,其向債務人承租(每月給付租金新台幣4,500元),另尚有一分租戶沈○○亦有承租本件建物。另據分租戶沈○○表示,其每月給付租金約新台幣11,500元。
二、依本件鑑價報告記載,本件建物依肉眼判斷,於臥室窗框下方有些許壁癌,尚無嚴重滲漏水、鋼筋外露或水泥塊剝落等重大瑕疵。經鑑定人詢問社區管理員及監委,其表示本件建物並未持有停車位。
三、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111年3月5日蘆警分刑字第1110005644號函復,本件建物最近五年內並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