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民國106年1月13日查封及3月8日、108年5月7日履勘時,債務人在場陳稱,3樓係自住使用, 後方增建做廚房,無出租他人,由公共樓梯進出無內梯,與16號打通使用(拍定人請自行砌 牆區隔),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2樓出租給彥宏觀及泰威公司的員工,有兩位員工使用 中,整層租金按月8000元,租期自99年11日起至115年1月1日止,後方增建堆置物品,惟廚 房下雨天會漏水,其餘無足以影響交易之情形。 二、本件2樓部分拍定後不點交,3樓拍定後點交。 三、5150、5151建號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 物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且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 險。又增建部分占用臨地789地號土地4.32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 拍定後其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四、依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函覆本件違建類型:垂直增建違章建築;違建位置:陽台; 違建項目:既存違章建築;處理情形:拍照建檔列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