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建物(土地)於民國107年7月4日查封時,債務人父親在場表示,債務人不住此處,建物由債務人父親及其配偶共同居住,系爭建物無出租、出借及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形,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又據債務人父親表示,關於建物36號地下層之債務人持分部分,雖有停車位,但不知是哪一個等語,嗣債權人陳報,經向附近住戶詢問,門牌號碼(本案為38號)即為車位編號,有債權人107年8月31日民事陳報狀在卷足參。因停車位屬建物共同使用部分,其使用依法應由共有人協議之,該停車位是否確有劃設特定停車格及編號部分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停車位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三、編號2365建物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即違章建築),拍定後得標人不得持權利移轉證書辦理保存登記。另據新北市政府違章建築拆除大隊107年9月28日新北拆認一字第1073188614號函,本建物增建部分係舊違章建築,拍照建檔列管。拍定人應自行承擔拆除風險。請投標人特別注意。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倘經拆除違建部分,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