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一、1、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1日至現場假扣押查封,債務人不在場,第三人張先生在場稱其向債務人承租,租期自105年11月1日至111年10月31日止,標的1樓前後有增建,無獨立出入口。
2、嗣據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與債權人至現場訪查,現場無人應門,門口有台電公司斷電通知。另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門口信件雜亂,無人收受,多次拍、叫門均無回應,恐已多時無人居住使用,房屋外觀有增建,未聽聞有非自然死亡、火災、地震受損、海砂屋、輻射屋等情形。
3、本院於111年3月11日以執行命令除去債務人與第三人張先生之租賃關係,又債權人陳報本件標的無人居住使用,本件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若除去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遭撤銷或債權人陳報不實或有其他事由致無法點交,拍定人不得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另本件未入屋內查看,故屋況不明,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2398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之危險。(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