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建物拍定後點交(107年11月5日履勘時發現:目前無人居住使用,內部僅遺有部分家具。建 物1樓為停車場,與主建物內部不相通,有獨立出入口;2樓至4樓及4樓頂增建為主建物,內 部均有內梯相通,各樓層部分有壁癌及油漆剝落、鋼筋裸露,天花板裂開,似有漏水,磁磚 掉落,債務人於104年9月18日曾具狀陳報房屋樓下有台電變電箱。另本件建物,土地所有權 簿有訴訟繫屬登記,拍定後不予塗銷。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現場調查所得有下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之建物內 有非自然死亡之事,內湖分局函覆結果亦同,曾發生過自殺事件。 三、4792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07年11月23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屋頂平台既存違 章建築,列入分類分期處理,列管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 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建物2078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