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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時為有人居住之狀態,嗣經債權人查報現為第三人范○惠居住使 用,另查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受損或漏水之情形。拍定後不點交。
本件451建號建物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 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又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 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本件拍賣標的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建安派出所查訪結果,第三人黃○耀在場稱標的 因有借名登記情事而涉訟(本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38號)。拍定後相關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不得以此爭執,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