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本院執行人員會同債權人、警員入屋 內查看,本件標的為空屋,有壁癌,地政人員稱1至3樓有增建,頂樓有屋突。 二、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 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本件執行標的建物第12330建號,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以下情形請應買人特 別注意,於應買前應綜合考量相關風險: (1)拍定人就此部分增建物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且應負被拆除 之危險。 (2)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否占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 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權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