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使用情形
1、本件拍賣標的據現場查封時在場人丁應傑稱,係由其向債務人李世根承租使用中,租約有二份,第一份租賃期間自107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止,每月租金60,000元;經公證第二份租約租賃期間自108年3月1日起至118年2月22日止,每月租金60,000元。又據承租人稱標的房屋有一點點海砂屋,有地震受創,漏水情形普通,1744建號建物為住家,1750建號建物則位於地下室之雙層機械車位。上開租賃關係影響抵押權,第三人丁應傑與債務人李世根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除去,第三人丁應傑聲明異議後經本院裁定駁回異議,第三人復對上開裁定聲明異議,移本院民事庭審理中。倘前開除去租賃關係之執行命令,經異議後駁回確定,則拍定後點交,否則即不點交。
2、本件拍賣標的2506建號為1744建號之增建物,因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有部分占用鄰地148-1地號土地,占有使用權源不明。又依據前案(即本院109司執字第69656號)卷內查詢資料,台北市政府建築管理工程處於109年12月4日北市都建查字第1093082952號函覆,屬水平增建違章建築之新違章建築,限期強制拆除,拍定人需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特別注意。
3、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結果,表示皆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