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8年1月14日假扣押現場查封時,債務人在場表示:1441、1456建號建物二者打通成一戶,目前由其夫妻和一個小孩自住,並無出租或出借他人,亦無其他足以影響市場交易之 情事。另地下室B2(1480建號建物)有2個停車位,車位編號20、46號均為自用,亦無出租或 出借他人。 二、本件於前案108年7月2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39、82-1地號土地現為山坡地;42-1 地號土地現為社區用地花圃;54-1地號土地現為社區大門對面車道,臨辛亥路;56-4地號土地 現為社區用地;58地號土地現為社區用地(其中部分含走道);80地號土地現為公設社區用地。 三、本件於109年5月2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在場表示:建物係自住、B2車位46號、20號目前仍自 行使用,36號4樓與40號4樓打通成一戶,僅有一大門(36號4樓),並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 易價格之特殊情事。經檢視無增建。 四、本件1441、1456建號建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其餘部分係拍賣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於前案經函詢各有關機關,本件拍賣標的自95年迄今未有火災發生紀錄;非台北市建管 處列管之921及331地震受損建築物,亦非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屋); 未包含於原委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未曾發生過非自然死亡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