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建物拍定後點交(105年8月23日查封時、108年1月8日履勘時及108年2月19日測量時發現:1 樓花園部分擴建堆置雜物,目前與3、4、5(屋頂增建,堆置雜物)樓部分均由第三人祝正 思及其配偶吳馥瑜基於使用借貸關係占有中,經本院108年11月11日除去占有關係命令確 定,此部分拍定後點交;2樓由承租人陳兆軒基於租賃關係占有中,租期自105年7月15日起 迄110年7月14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000元,經本院108年11月11日除去占有關係,拍定 後點交,惟陳兆軒抗告中,如本院命令被廢棄,則此部分則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惟現在 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二、現場調查所得有下列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請應買人特別注意。本件執行標的屋頂突出 部分之牆面龜裂,有漏水情形;另1樓天花板及2樓廁所亦有漏水情形。
6626建號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依108年5月16日建管單位函覆稱係:新違章建築,應限 期強制拆除。拆除風險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拍定後無法以權利移轉證書辦理建物登記。與主 建物765建號內部相通,且無獨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