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於106年12月19日另案106年度司執全字第912假處分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經保全人 員聯絡承租人蕭○之到場,據承租人表示:房子及一個車位(B5,編號70號)一個月租金5萬 元,管理費自行繳納,租期自105年5月1日起至111年4月30日止,房租是面交給債務人。經 現場調查後並無海砂屋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另據地政人員表示:240地號土地位於台 北市八德路2段94號與100號建物中間三角型畸零地,100號柱子一小角切到該土地。 二、本件於107年8月16日現場履勘時,3935建號經按門鈴無人應門。據社區秘書游O玲稱:該屋自 今年初左右已無人居住,積欠管理費(含車位)4個月8894元。並無增建,亦無其他足以影響 交易之情事。另據地政人員表示:240地號土地位於台北市八德路2段94號與100號建物中間三 角型畸零地,100號柱子一小角切到該土地。 三、本件於108年3月12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在場之第三人游O玲在場陳稱:3948建號建 物係B2編號3號停車位,目前閒置中無人使用。 四、經函各有關機關,本件拍賣標的非台北市政府列管之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即俗稱之海砂 屋),亦非921、331地震勘估評屬「黃單需注意」或「紅單可補強」建築物;自95年迄今無火 災發生紀錄;未包含於原委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未有非自然死亡情形之發生資料 註記。 五、本件3935建號建物於假處分查封時原出租予第三人,惟現已無人居住使用,故本件拍定後依 現況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