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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3283建號建物據本院現場履勘,屋內有沙發、床墊、冷氣等家具,惟現無人居住使用,拍定後點交。二、本件拍賣標的3283建號建物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月25日北市消調字第1083005246號函覆,自95年至今無發生火災紀錄;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年1月24日會輻字第1080001068號函覆,無輻射偵測紀錄;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大安分局108年1月28日北市警安分刑字第1087003782號函覆,100年至107年期間未發現是類報案紀錄;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1月25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03001號函覆,非臺北市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三、本件拍賣標的544-6地號土地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建國南路一段279巷2號前之人行道,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惟須與前揭不動產一併拍賣始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條第2項規定,故土地共有人無單獨優先承買權。四、依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所載,本件拍賣標的除本院所囑請之假處分查封登記外,另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9月5日士檢貴德106他4978字第38166號函辦理之禁止處分登記在案,按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445號刑事裁定意旨略示「標的若經拍定,執行法院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其刑事扣押之效力,當自動移轉至拍賣所得,於法律所定不受影響之各項權利依法行使後,仍有餘額時,在該餘額限度內,繼續發生禁止原所有人領取、處分之效力。執行法院應函請為扣押之機關、刑事案件繫屬之檢察署或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依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故本件如經拍定,且拍定人繳足價金,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後,將依前揭裁定意旨,函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刑事案件繫屬之法院,或由上開機關等依職權或拍定人之聲請,通知地政機關塗銷禁止處分登記,俾利拍定後辦理移轉登記,以達保全沒收、追徵同時兼顧交易安全維護之目的,請應買人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