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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建物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社區管理員表示該戶名冊登記為債務人。經法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至現場履勘,稱自107年9月起均未繳交管理費,自建物外觀觀察,並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等情。後經法院會同債權人及警察再至現場履勘,房屋已斷電,屋內餘留些許雜物及家具、電器,應已無人居住使用,本件建物拍定後點交。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