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點交否: 點交
使用情形 一、本件建物於107年7月13日查封時,大門深鎖,無人應門,經債權人代理人電詢債務人之父後 表示,本件建屋現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107年12月12日新北警 林刑字第1070034228函暨所附房屋現況調查表所載,本件建物係出租予第三人,租期自107 年10月1日起至108年9月30日止,未訂立書面租賃契約。本件建物係於107年6月11日囑託新 北市新莊地政事務所辦理查封登記完畢,債務人於查封後將本件建物出租予第三人,該租賃 契約對債權人不生效力,本件拍定後點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