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1、法院於104年9月10日現場查封時,據在場人社區總幹事表示,地下室一層之16有專屬攤位,惟不知道其位置,地下室之前是賣場,現堆滿雜物,會漏水。另2922建號建物部分,經執行人員於門鎖開啟後入內查看,發現屋內有居住情形,天花板有木板裝璜,但不知道是否會漏水,冰箱食物保存期限未過期,信件收件人為債務人等,又社區總幹事亦在場稱,據了解該房屋未出租他人等語。
2、本件拍定後點交。本件2922建號建物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則拍定後不點交,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如查報屬實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第1項之規定,拍定後點交,惟如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合法占有者,應於本件拍定前向法院提出合法占用權源之證明文件,第三人如陳述不實,應負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及損害債權罪之刑責,經法院查明確涉上述罪嫌,即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另本件2955建號是否為上開建物攤位請應買人自行查證,若為攤位持分其實際位置應自行向該管理單位查詢,若仍有爭議,拍定人應向地政單位辦理測量,不得以此事由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