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一、本件拍賣標的123建號建物,一、二樓係以內梯相通,一樓現出租予第三人韓濟名味品有限 公司(負責人:王○柔),租賃期間自106年12月8日起至111年12月7日止,每月租金新臺幣 (下同)20,000元,訂有經公證之租賃契約書;二樓出租予第三人農士達農產品股份有限公 司,租賃期間自107年4月1日起至112年4月30日止,每月租金35,000元,訂有書面租賃契 約。上開第三人韓濟名味品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就一樓之租賃關係,業經本院以民國108年9月 23日北院忠107司執宙字第106848號命令予以除去,一樓部分須俟除去租賃權命令確定後, 始拍定後點交,請應買人注意。又上開第三人農士達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就二樓之 租賃關係,係於查封日後成立,不對抗查封效力,故本件拍賣標的123建號建物,除一樓部 分須俟除去租賃權命令確定後,始拍定後點交外,其餘部分均係拍定後點交。 二、本件拍賣標的二樓有二間房間,一間為辦公使用,一間堆置雜物及一廚一衛浴,據受僱於農 士達農產品股份有限公司員工稱牆壁有壁癌,一樓有三間,一間冷凍室、一間冷藏室、一間 置放製冰機。 三、607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都市計劃內第三之二種住宅區,相關使用限制請投標人自行向主管 機關查明。 四、本件拍賣標的經向主管機關查詢有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或火災受創及建物內有非自然死 亡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經臺北市政府消防局108年11月27日北市消調字第 1083072089號函覆,於108年11月18日曾有火災發生紀錄,燒燬面積約10平方公尺,未造成 人員傷亡,本院於109年1月16日履勘現場,債務人表示係三樓處(即二樓屋頂)發生火災,至 於一、二樓用電及用水設備均已修復完畢,請應買人特別注意;經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108 年5月28日會輻字第1080006392號函覆,未包含於該會放射性污染建築物偵測紀錄中;經臺 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108年6月12日北市警萬分刑字第1083020779號函覆,未發現有非自 然死亡情事;經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08年5月23日北市都建使字第1083027225號函覆,非 該處列管之海砂屋或震損建築物。另債權人債務人若有影響交易之情事,應檢附相關文件到 院以利發布公告。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應買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