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 錄
本件建物查封時,按門鈴無人應門。當日下午住該屋之林小姐來電稱該屋係其與其家人居 住,債務人係其小叔,債務人沒有住在這裡,無增建,無出租,沒有停車位,該屋除了龜裂 外,其餘無足以影響標的交易價額之特殊情事,惟經本院囑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會 同債權人實地履勘現場結果第三人林妤懿稱係債務人及其家屬自行使用,有卷附該局查訪回 函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至現場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建物按現況點交,惟如有不能 點交情事則不點交。另本件土地之使用分區據新北市政府函稱為住宅區,使用移轉有無限 制,請拍定人逕洽主管機關,拍定後不得以使用移轉受有限制主張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