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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交否:點交
一、本件不動產保全程序查封時,據在場人稱係富之城有限公司業務部經理,債務人係公司負責人,地下一層為公司倉庫使用,一樓為辦公室使用,可由屋內進入地下一層等語;而於本件終局執行時,依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函復占有使用情形,為無人占有,與前次終局執行函查結果一致,準此,本件拍定後點交。
二、依鑑定報告所載,查無海砂、輻射、地震受創、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影響交易價額情形;若有因調查限度難以查明,致與鑑定報告內容所載容有出入者,請應買人逕向相關單位洽詢查明,並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併與說明。